自律公約
發表時間:2020/5/1 16:45:46 點擊總數: 分類:自律公約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規范惠州市建筑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惠州市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建筑行業、建筑業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惠州市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依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惠州市建筑業的特點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凡在惠州市轄區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監理、檢測鑒定、設備租賃、安裝、維保、裝配式建筑等建筑業相關企業),均應遵守本公約,并簽署《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公約承諾書》。努力營造公平、守法、誠信、自律、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惠州市建筑業協會根據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工作的相關需要,設立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
第四條 《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公約承諾書》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業簽署,并在承諾書上加蓋企業公章。企業簽署《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公約承諾書》后,由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接受行業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自律準則
第五條 守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提供質量合格、用戶滿意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 嚴格按照資質等級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不違法分包、轉包。嚴禁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專業)資格(注冊)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依法、誠信承攬工程,杜絕圍標、串標、行賄、弄虛作假、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虛假競爭手段。
第八條 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加強同業合作,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不以相互壓縮合理價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攬工程。
第九條 不接受建設單位肢解發包的工程、違規指定的分包單位、供貨廠家和建筑材料。抵制惡意競爭行為,建立完善的項目風險評估機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為造成的風險和損失。
第十條 規范合同管理,嚴格執行法定的計價原則和取費原則,不高估冒算,不以低于成本價格競爭,力爭優質優價,避免合同糾紛。
第十一條 嚴格按已簽訂的各項合同條款進行履約,防止因未按合同履約,引發其它一系列問題,甚至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 貫徹“質量強市”方針,嚴格執行國家、行業、 省相關標準規范,按照建設程序和設計要求,嚴密組織,精心施工。
第十三條 強化施工動態管理,堅持材料復試、復檢制度,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設備進入建筑工程,杜絕偷工減料、以次充好行為,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認真履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 堅守公平、獨立、誠信、科學開展監理工作,自覺抵制違反相關法規及損害行業利益的行為,促進優質優價,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建設單位提供專業化、規范化監理服務。
第十六條 實施裝配式建筑技術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按照《評價標準》進行裝配式建筑設計,在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案實施,不得欺瞞、偷換部品部件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法,確保裝配式項目滿足《評價標準》的評分要求。
第十七條 貫徹落實建筑節能、環保政策,倡導節能減排,綠色施工,注重技術創新與進步,積極推廣應用“智慧建造”和裝配式建筑等新平臺、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鼓勵創優爭先,塑造建筑精品。
第十八條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全面規范開展從業人員實名制和分賬制管理工作,嚴格落實管理人員及一線工人實名制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堅持以人為本,保護建筑產業工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合同爭議、惡意等任何原因拖欠工人工資,確保工人工資按月足額得到發放。
第二十一條 如引發工人工資問題,確保能及時處理,不造成任何社會負面影響。
第二十二條 嚴格按已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責任、保修期限履行保修義務,不會因任何質量問題造成小區業主投訴、上訪等問題。
第二十三條 貫徹落實建筑節能、施工揚塵防治政策,嚴格落實7個100%防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嚴格遵守國家稅法和稅收征管體系規定,不偷稅漏稅。
第二十五條 加強行業和企業的法務工作,積極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堅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為行業和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六條 積極參與建筑業信用評價活動,嚴格落實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提高企業信用水平。
第二十七條 自覺依法、依規、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企業經營統計數據,確保報送的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得瞞報、虛報、漏報。
第二十八條 積極參與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整治工作,預防并打擊強攬工程、強迫交易、惡意欠薪、惡意討薪等涉企黑惡勢力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姑息、不縱容黑惡勢力行為,防亂治亂,維護健康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應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及受理舉報投訴案件等方式,對簽約單位執行公約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收到投訴舉報后,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投訴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工作在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調查組需要的有關文件、資料,包括:
(一)查閱、復制違反公約和本辦法的信息、資料;
(二)召集有關單位的人員談話,了解情況;
(三)要求被調查者解釋、說明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調查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調查組展開調查時,如被調查企業和相關人員不予以積極配合,或不能提供調查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的,調查組可以經多渠道收集相關信息,綜合分析后對調查事項做出調查結論。
第四章 表彰與懲戒
第三十二條 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一次對企業公約履約情況的考評,并據此做出獎懲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執行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公約承諾書履約情況考評優良的企業,根據表現情況,分別給予:
(一)行業內通報表揚;
(二)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加分;
(三)年度先進企業評選優先候選;
第三十四條 對不遵守和違反本公約的企業,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如下懲戒:
(一)警告;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不受理工程評優;
(四)按照《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扣分;
(五)上報建設主管部門,建議限制其在本市相關從業活動。
第五章 申訴與復審
第三十五條 企業對于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做出的獎懲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懲決定后 15 個工作日內,向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提出申訴?;葜菔薪ㄖ袠I自律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后,應及時復審。通過復查和召集復審會議,做出最后處理決定。
第三十六條 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召集復審會議,應提前 3 個工作日通知申述人出席會議。申述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將視同申述人自行撤回申述。
第三十七條 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在認真聽取申述人及相關各方的陳述及辯解后,結合復查情況,研究形成書面復審意見,并在復審會議后,盡快告知被處理企業。
第三十八條 被處理企業對復審意見不服的,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申訴。
第三十九條 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的原則,并負責為投訴人保密?;葜菔薪ㄖ袠I自律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員與投訴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公約由惠州市建筑業協會四屆三次理事會議通過,由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惠州市建筑行業企業自律公約
承諾書
我單位已認真研讀《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公約》,完全理解本公約所有條款的含義,同意簽署本公約。本單位鄭重承諾:
我單位完全接受本公約的約束,接受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委員會的監督和管理,遵章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如有違反,愿意接受本公約規定的懲戒處理,并且無條件承擔由此帶來的所有后果。
企業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惠州市建筑行業自律公約